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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为是伤残军人,所以不享受法律约定的残疾人权益,这是为什么?

姓 名 王春 联系电话 139 *********
电子邮件 13909910367@139.com  问题分类 请求解决
关注程度 45487
信件内容 本人是伤残军人。根据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>办法》第六章第三十五“公共停车场应当按规定在方便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,供残疾人免费停放车辆”之规定,在本人多个公用停车场出示残疾军人证,行车证及驾照的情况下,停车场均以上级要求为由,利用其在现场主导地位,收取停车费。针对此情况,本人多次按照价格监督部门的要求,提供相关依据及证据,通过12358价格监督电话投诉,均无果,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办投诉,信房办给了不予受理的回函,让我向相关部门反映,但却不能给出所谓“相关部门”的具体单位名称,导致依法维权,却无人受理,故向立法机构投诉,希望能够得到明确的答复。
回复内容 通过向自治区民政厅征求意见得到回函,根据民政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《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13]51号)第二条规定: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,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。鉴于乌市社会残疾人享有免费停车的待遇,为此,自治区民政厅建议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残疾军人发放免费停车牌。
答复单位 新疆政府网  答复时间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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